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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房文〔2018〕81号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关于开展2018年申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焦作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焦安居〔2015〕1号)、《2018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及涉及我市重点工作进行责任分解的通知》(焦政督通〔2018〕4号)、《关于实施“引才聚焦”工程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示范城市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印发焦作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8〕76号)文件的规定,现将2018年申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具有焦作市市区*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
(二)新就业职工。
(三)外来焦作务工人员和农村进城打工人员。
2017年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至今未分配住房的家庭,需重新申报复核资格(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通知到每个家庭)。
二、受理时间
(一)申报受理时间:2018年8月30日至2018年9月30日。
(二)入户审核确认时间:2018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19日。
三、申报受理地点
居民实际居住地社区。
四、申报限定事项
(一)申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其配偶和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一个家庭只限申报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夫妻之间不得拆分。
(二)申报家庭需确定一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
(三)对已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保障家庭,因夫妻离婚、儿女结婚或年满28周岁等情况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租赁满三年,可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程序如下:
1. 夫妻离婚的住房保障家庭,需再次进行资格认定。离婚商定继续租住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申报、审核、确认,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的,可以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继续承租原公共租赁住房,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的按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执行或者退出保障。另一方,离婚满三年可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2. 儿女结婚或年满28周岁的住房保障家庭,需再次进行资格认定。继续租住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申报、审核、确认,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的,可以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继续承租原公共租赁住房,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的按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执行或者退出保障。儿女在办理完住房保障退出手续后,方可申请住房保障。
(四)政府及企事业工作人员申请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困难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社区要切实履行职责,对住房情况需认真核实。
(五)申报地点在居民实际居住地社区,市区*家庭如与*不一致的,需到*所在地,开具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及租赁补贴证明。
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焦作市市区户籍;
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享有沉陷区治理、棚户区改造安置性用房的的)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3. 家庭人均月收入1050元(含1050元)及以下;
4. 单身人员申请的,除应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年龄应满28周岁。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
一是已租赁直管公房、单位公房、以息养租的单位公房(焦煤公司),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以上的;
二是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有两套(处)或者两套(处)以上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以上的;
三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写字楼、商铺、门面房等经营性用房的;
四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三年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保障标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以上的;
五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未分配入住仍属于拆迁安置过渡期的,拆迁安置面积超过保障标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以上的;
六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参与)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和注销不满3年的;
七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参与)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金在5万元以上和注销不满3年的;
八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机动车辆的(二轮、三轮摩托车除外)。
(二)申请住房困难保障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申请人具有焦作市市区户籍;
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的)或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
3. 单身人员申请的,除应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年龄应满28周岁。
(三)新就业职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焦作市市区常住*;
2. 具有教育部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 已与工商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相关证明);
4. 在焦作市市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的)或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
(四)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村进城打工人员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非焦作市市区户籍并持有焦作市市区居住证(因今年首次要求,2018年申报可放宽至取得暂住登记凭证);
2. 已与工商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相关证明);
3. 在焦作市市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的)或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
(五)对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青年人才纳入保障范围,优先保障青年人才、环卫工人、公交司机。
六、申报资料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应提交下列材料:
1. 焦作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申报审批表;
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簿;
3. 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4. 本市城中村户籍家庭须另行提供户籍所在行政村出具家庭成员无宅基房证明;
5. 收入证明(住房困难家庭无需提供);
6. 审核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新就业职工,可由本人或用人单位统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 焦作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申报审批表;
2. 大专及以上学历证明,青年人才需提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材料;
3.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簿等;
4. 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5. 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注册信息;
6. 本市城中村户籍家庭须另行提供户籍所在行政村出具家庭成员无宅基房证明;
7. 工作单位统一申请的需另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或单位证明;
8. 审核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可由本人或用人单位统一提出书面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 焦作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申报审批表;
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簿;
3. 焦作市市区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
4. 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5. 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注册信息;
6. 工作单位统一申请的需另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或单位证明;
7. 审核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七、审核程序
按照《焦作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八、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在申报、审核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级住房保障工作人员要在受理、审核过程中严格把关,在接收申报资料时,要调查、核实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所有复印件材料受理人要盖章签字,并确认与原件相一致。
(三)建立“黑名单”制度。为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凡申请家庭在审核过程中被发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报财产情况不实、申报收入情况不实、重复申报以及非具有家庭抚养、扶养的关系人组成申报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一经发现查实,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申报家庭。同时,该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列入“保障性住房审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家庭成员在5年内不得单独或者和其他相关关系人组成申请家庭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政策。
(四)凡发现申请家庭及家庭成员重复申请的,一律取消所有申请资格。
(五)本次申报及后续分配工作将通过“焦作房产管理中心”网站、“焦作房管”微信公众号发布相关通知、公示,请各级住房保障部门组织群众及时关注。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2018年8月29日
(转自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官方网站)